补发已遗失的股份证明书
补发已遗失的股份证明书

九建发行的股份证明书乃股东对九建股份的所有权的证明。如股东遗失任何股份证明书,应尽快向九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报失及申请补发新的股份证明书。补发股份证明书须符合九建认为适当的有关凭证及弥偿的条件,并须支付股票登记费和相关行政费用。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九建于补发已遗失的股份证明书前,须刊发符合指明格式的公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其网站上刊发拟发出新股份证明书的公告及有关取消原有股份证明书及发出新股份证明书的公告。上述公告载列如下以供股东查阅。

 

拟发出新股份证明书的公告(按《公司条例》第164(1)条刊发)
有关取消原有股份证明书及发出新股份证明书的公告(按《公司条例》第166(1)条刊发)